的公路。邻居们掌握了这个规律,经常要求李民白拉自己一段路,李民也愿意效劳。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便伸出头来说:“老哥上哪儿?上来吧!”王文一边推辞说:“太麻烦了”,一边上了车。原来王文揣着五瓶沉沉甸甸的茅台酒嫌累,从上车地点到公路有3里路程,期间没有公共汽车。他上车后对李民说到公自己就下,李民像往常一样没有打表。途中,一只小猪突然冲了出来,李民为躲闪便猛然向左打把。对突如其来的颠簸,王文没有思想准备,头部撞青了,茅台酒全碎了。王文要求李民至少赔偿茅台酒,李民不答应。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自己没有收车费,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问题: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