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第2题
本件事故的原因分析为()
A.潘某无证操作
B.线路上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C.潘某同时触及相线和中性线
D.没有保护接零安全措施
第3题
A.同时口服阿司匹林和潘生丁3-6个月
B.1周内,每日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500-1000ml,给予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
C.1周内,每日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500-1000ml,给予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同时口服阿司匹林和潘生丁3-6个月
D.1周内,每日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500-1000ml,给予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同时口服阿司匹林和潘生丁6-12个月
E.1周内,每日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1000-3000ml,给予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同时口服阿司匹林和潘生丁3-6个月
第9题
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案例】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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