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1题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2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第3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第6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第7题
A.XX––PD––CL––2––XX––2
B.XX––PD––CZ––2––XX––2
C.XX––PD––CL––1––XX––2
D.XX––PD––CZ––1––XX––2
第9题
第10题
A、①②⑤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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